電子報第九十七期(97.07.06.)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pdf電子書與著作權」、「網路上分享使用說明書」、「電子檔/影印店列印/著作權」、「請教老師關於金融考試題庫內題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題庫」、「關於二手影音光碟與遊戲(DVD)」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假畫的著作權

創作是為了表達自己的思想與意念,不該是為了賺大錢。買進作品也應該只是欣賞,不該是為了投資、炒作,獲取價差。偏偏如果明明有大錢可以賺,有價差可以削,沒有格的創作者就會旁門走道地經營,而炒作者根本也不在乎到底這畫作是誰畫的。明白這些道理,就該知道藝術無價的另一面到底是甚麼。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製版權----古籍新生的保護

我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有很多具有藝術、文化價值的古書或古字畫流傳下來。為了鼓勵收藏者將這些古書或古字畫公諸於世,讓大家可以接觸,著作權法第79條特別建立我國所獨有的「製版權」制度,只要珍藏者將他的古書或古字畫拿出來整理、製版,並依「製版權登記辦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著作權法就賦予製版人10年的保護期間,禁止他人就他製版的版面進行翻印或複製。

四、著作權判決分析

「著作權」與「資料專屬權」爭議析疑

本案可以簡約為,歐洲原廠藥可否以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權」,取代藥事法修正前原本未賦予之「資料專屬權」,阻礙同一功效之「學名藥」進入本地市場?法院最後判定,原廠藥的仿單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學名藥為送請藥事主管機關申請上市之目的,而依法令規定重製或翻譯原廠藥的仿單,是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其他正當目的之合理使用,且屬依法令而為之行為,不構成侵害原廠藥仿單的著作權。

五、著作權法制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中國大陸在2008年6月5日由國務院發布一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揭示了將在2020年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準較高的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在戰略中,宣示將「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與台灣在7月1日開始運作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所有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作法不同,中國大陸似乎僅先成立知識產權法庭,必要時特別針對專利案件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這項思慮顯然較為穩健,鎖定重點所在的專利案件,不致於擴大專業法院審理案件之範圍,反而淡化其專業法院特性。

2.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淺釋

「文化資產保存法」是否為「著作權法」之特別法,著作權主管機關曾有所疑議,基本上仍有所保留。不過,仔細探究「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將會發現該法並不是在「著作權法」之外,讓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對古物重新享有著作權,或是特別賦予複製或監製的專有權利,這是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精神非常重要的認知,也涉及適用該法與行政解釋的精確性。

六、著作權相關論文

1.圖書館經營的著作權議題----著作權法修正之建議

數位網路科技對圖書館之經營,帶來鉅大之衝擊。圖書館沒有理由抗拒科技,但基於保存資訊傳播資訊打破知識壟斷的社會使命與公益功能,圖書館必須被可長可久地經營下去,故應資料庫業者與網路搜尋引擎業者等產業作區隔。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圖書館結合數位網路科技的經營,有諸多不足或不明確之處,本文之目的在分析相關條文之立法原意及其適用上之爭議,並提出具體修正草案,期望引起各方對此議題的關切,並進一步討論與修正

2.廣播電視媒體公開播送廣告音樂之著作權爭議

本文從廣告製作與播出的實務依著作權法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分析廣播電視媒體所面臨的困境,針對幾個可能的解決方案,一一加以分析,嘗試提出合理可行難度最小的方向期望對於廣播電視媒體的正常經營有所助益同時不損及著作權人的利益也使公眾接觸廣告的機會不被剝奪更能促進產業發展與消費活動增強

七、著作權大哉問

1.圖案以商標保護還是著作權保護較好?

一個圖案加文字,可以是著作,自完成時起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可以申請商標權,而商標法也規定,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時,不能經取得商標權。拿別人的著作申請商標,應該先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不會又侵害著作權,又不能申請商標權。著作權雖然不待申請,但..........

2.部落格上所寫的文章被轉貼怎麼辦?

關於網路上著作權的侵害,可先以郵件通知對方刪除,另一方式是不要通知侵害人,先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讓司法機關自行上網取證,證據力.......

3.詞曲作家可否不加入仲團,自己來向營業場所收錢?

營業場所使用音樂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及授權,通常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來進行洽談使用付費程序。有些商家認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太高,就讓某些人有一個市場空間,他們自製音樂或另外找創作者創作,或使用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古典音樂,自行完成音樂CD後,........

4.畢業典禮上使用音樂,可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學校因為辦理畢業典禮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應得於典禮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音樂著作。不過,.........

5.何謂優先出版權?其他出版社還有機會出版嗎?

何謂優先出版權,應該看契約如何約定。一般都是指相同條件下的優先出版,而不是較差條件的優先出版,這樣,可以先看其他出版社的出版條件如何,再作決定。如果有簽署優先出版權的出版社認為條件不合理而不接受........

6.卡拉OK使用日本歌國語詞的授權疑義?

在我國加入WTO以前,大部分的日本人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在我國加入WTO後,台灣與日本相互保護對方國民的著作權,過去不受保護的日本人著作,從我國加入WTO後開始受保護,但........

7.專屬授權他人後還可以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嗎?

著作財產權人於入會後,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應將其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包括加入前後完成、取得者,不得為任何保留。為了使著作權仲介團體........

八、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九、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二○○○年四月 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MULTIMEDIA 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 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十、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一、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二、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三、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